关于修改吉林省音乐家协会章程的说明

田雨春

各位代表:
  我受第五届理事会的委托,对修改吉林省音乐家协会章程作如下说明,请代表审议。
  吉林省音乐家协会章程是在2001年召开的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的。5年来原章程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它应有的作用。2006年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认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取得了新的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了新的进展,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全面部署,如何使吉林省音乐家协会在体制上、组织上、思想上适应新形势,更好地团结广大音乐家,调动音乐家的创作活力,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为此,新的章程(草案)在以下几方面做了修改:
  一、在“总则”中,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增加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这一重要内容。
  二、关于理事会原章程规定每年举行一次,由于经费问题执行起来有一定困难,故新章程改为“不定期举行”。
三、第四章第十三条参照中国音协章程改为“按照德艺双馨的标准,努力提高音乐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专业水平,”更切合协会的工作实际。
此外,对原章程的部分条文还做了文字上的补充和修改。
  以上内容和章程(草案)请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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