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音 乐 家 协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吉林省音乐家协会是中共吉林省委领导的全省各民族音乐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的桥梁纽带,是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在政治、组织和业务上接受吉林省文联的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吉林省音乐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广大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为促进吉林省音乐事业的繁荣、发展,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吉林省音乐家协会是中国音乐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其工作上的指导、协调,参与其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自身特点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 吉林省各市音乐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省内产业文联所属的音协经申请,由主席团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具备或相当于中级职称的吉林省音乐工作者,在音乐创作、表演、理论研究、教学、编辑、翻译、对外交流、音乐普及和组织工作等方面有一定成就,赞成本会章程,由两名本会会员推荐并征得各市音协或文艺院团的同意,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履行手续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团体会员单位接受本会的委托,负责联系吉林省音协在该地的会员。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六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凡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触及刑律者,经主席团讨论通过后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  组  织

  第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根据需要召集,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会务工作。协会可根据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理事会中的团体会员代表,工作变动后由原单位另行推举替补人选,报主席团确认。
  第十一条 本会视需要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名誉主席,聘请顾问。

第四章  任  务
  

  第十二条 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标准,努力提高音乐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专业水平。
  第十四条 鼓励并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开展创作活动,不断提高音乐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十五条 积极举办演出观摩和交流座谈等活动,促进音乐表演艺术和音乐教育事业的提高和发展。
  第十六条 组织学术研讨活动,促进评论、理论工作的提高与发展。
  第十七条 组织会员搜集、整理、研究民族及民间的音乐文化遗产,发扬民族音乐的优良传统。
  第十八条 关心、参与国民音乐教育,努力提高国民音乐教育水平。组织会员参与音乐普及工作,积极开展社会音乐活动,努力提高国民音乐素质。
  第十九条 组织比赛、评奖活动。对优秀的音乐创作、音乐表演、音乐理论成果以及对在音乐教育和其它音乐工作中有显著贡献的音乐家,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积极促进国内国际音乐文化交流,增进同国内和各国音乐家之间的相互学习和友谊。
  第二十一条 努力在音乐界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气,积极发现、培养新生力量,发展有贡献的音乐工作者入会,不断扩大协会组织。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财政拨款,会员会费,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终止活动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